江南大学纺织科学与工程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对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江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江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江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和《江南大学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助理管理办法(2018年)》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包括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体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文体设备等。通用设备是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等。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主要包括大型仪器设备的计划、论证、购置、使用、共享、管理和报废等内容。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完好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四条 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包括以各类经费购置、定制、自制和接受捐赠等的大型仪器设备。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范围
第五条 江南大学纺织科学与工程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学院、科研团队(实验中心)和设备资产领用(管理)人员三级管理体制。
大型仪器设备领用(管理)人员是该设备工作的责任人,负责设备的保管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积极协助学院主管领导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设备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切实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二)负责大型仪器设备验收、登记、保管、借用、日常维护、维修、报损、报废等工作,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档案;
(三)定期进行大型仪器设备的资产清查和信息统计工作,保证大型仪器设备账、物相符。对被盗、丢失、损坏的仪器设备,应及时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协助办理相关的处置、赔偿手续。
第三章 购置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进行。设备采购前应进行充分的前期调研、论证等工作;随后按《江南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 验收与建账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验收需成立验收小组,包括使用人、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监督人员和至少3人(含)验收小组成员,组织验收并填写《江南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第八条 仪器设备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并记录外包装及设备表观状况(受潮、锈蚀、损伤等);
(二)按合同、技术协议或装箱单,进行品种、规格型号和数量的清点验收;
(三)按合同、技术协议或说明书对仪器设备的功能、指标进行逐项验收,并应保证结果的可重复性和稳定性;
(四)验收合格后及时提交验收报告,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归档。
第九条 安装验收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设备管理员、学院主管领导与设备管理处,并以书面形式记录存在的问题形成备忘录,由供需双方代表签字确认。进口仪器设备的索赔期为到港之日起的90天,验收人应在索赔期到期前30天书面报告出现的问题,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办理商检、索赔等事宜。
第十条 仪器设备建账要求
(一)新购置大型仪器设备需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填写“江南大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账单”,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确认后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二)仪器设备建账时应明确仪器设备的保管人,保管人必须为江南大学纺织科学与工程学院在职教职工,并能行使正常的保管使用职责。保管人变更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每台大型仪器设备应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责任心强的专职或兼职人员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认真做好使用记录和维护、维修记录并按学校的要求及时填报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报表;
(二)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校验和标定;
(三)进行与仪器设备相关的学习与培训,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四)在能够熟练使用仪器设备已有功能的基础上,开发新功能和新的测试技术及方法,使仪器设备发挥更大效益。
第十二条 学院主管领导及设备管理员要认真制定并执行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对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在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组织修复,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档案包括采购档案和使用档案,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建立和管理采购档案,学院及仪器设备管理员建立和管理使用档案。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档案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校档案馆保存;仪器设备报废时,由设备管理员将使用档案提交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由校档案馆保存。
(一)采购档案包括可行性论证报告、上级的批件、订货合同、外贸单证、验收报告等;
(二)使用档案包括随机技术资料(合格证、装箱单、使用说明书、资料、图纸等)、日常使用记录、维修记录、培训记录、开放记录等。
第十四条 学院及设备管理员应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的作用,努力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增加开机时数,大型仪器设备一般应加入“江南大学大型仪器共享平台”,实施预约使用,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学院、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定期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考核。按照教育部的要求,专用仪器设备的合格使用机时为800小时/年,通用仪器设备的合格使用机时为1400小时/年。考核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持,考核结果向全校公布。
第六章 开放共享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应优先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需要,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对全校和社会开放共享,努力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新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符合开放共享的,应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加入“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参加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须具有良好的运行环境和维护制度,有相对固定及熟练的管理人员,为用户提供及时、可靠的服务。机组应热情为用户服务,不得无故拒绝用户正当的测试要求。机组应及时整理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 独立操作大型仪器设备的学生实行上岗证制度。学院及设备管理员应建立适用于学生的技能培训制度,开展仪器设备使用技能培训并颁发上岗证(合格证)书。培训考核合格人员才能独立使用仪器设备。
第二十条 使用参加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一般实行预约制。使用者应严格按照预约时间使用。
第二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实行有偿开放共享服务,开放共享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成本水平。学院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合理计算材料、消耗、水、电、人力等运行费用,遵循校内外有别、校内优惠的原则,制定每台设备的收费标准。所收校内测试费用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成本补偿,作为消耗费、维修费、发展基金等用于支付仪器设备日常消耗、维修,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外出学习、培训,实验室条件建设和小型配套设备购置等。
第七章 移交
第二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移交主要包括使用和管理的仪器设备、使用档案、零部件及附带工具等。因离退休、调出、以及长期(一年以上)出国等原因员,设备管理员应在离岗前一个月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经学院同意后,提交申请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方可办相关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置(带走、转送或卖出等)仪器设备。
第八章 损坏丢失
第二十三条 师生员工应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增强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保持仪器设备完好,防止国有资产损坏和流失。如发生损坏、丢失,应予以赔偿,按照《江南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实施。
第九章 报废
第二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报废是指仪器设备老化、机型已淘汰、技术性能落后、无使用价值、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或国家有关部门明文规定需淘汰的高能耗、重污染、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及其他禁用设备等,经有关专家论证确认后并得到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办理产权注销手续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 凡我院报废仪器设备,均需进行技术鉴定,并填写《江南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大型仪器设备由学院及设备管理员至少组织五人或以上的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报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参加。将使用档案提交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在海关监管期内的免税进口仪器设备,报废前必须办理撤除海关监管手续。
第二十六条 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学院统一处理,并上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报废设备。报废仪器设备必须保持完整,不得私自拆卸。确因维修等工作需要拆除使用零部件的,应得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报废仪器设备应分类处理,以利于残值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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